事项编码 | 3707860202001-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
设立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5】60号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调整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专项地质勘查,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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