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2013-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
设立依据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5】60号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调整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十一)承担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72278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