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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2089-000
事项名称 对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省人大会常务委会公告第55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质、资格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资格证书或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72278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