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2092-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省人大会常务委会公告第55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722787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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