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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2002-000
事项名称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36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72278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