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202006-000
事项名称 对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地质矿产部关于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地发〔1997〕140号)三、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72278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