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2015-000 |
事项名称 |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
设立依据 | 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5】60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722787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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