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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2001-000
事项名称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5】60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实施条件 《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72278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