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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2002-000
事项名称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5】60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
实施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72278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