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402004-000 |
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
设立依据 |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 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当地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划、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实施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50号 1997年7月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收费标准: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确定)。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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