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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402006-000
事项名称 土地出让金征收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5]60号)第四项“事业单位”中第一款。第二条主要职责:经营和管理收购(征用)的储备土地,负责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负责筹措土地储备的运作资金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招拍挂出让土地有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2、其他用地需有市政府批准文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第二十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 3、《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昌政发(2014)1号)城区商业一级1470元/平方米,二级1170元/平方米,三级900元/平方米,四级585元/平方米;住宅一级945元/平方米,二级750元/平方米,三级570元/平方米,四级390元/平方米;工业一级479元/平方米,二级371元/平方米,三级294元/平方米,四级233元/平方米;柳疃镇商业一级484元/平方米,二级370元/平方米,住宅一级330元/平方米,二级264元/平方米,工业一级228元/平方米,二级201元/平方米;石埠经济发展区商业一级484元/平方米,二级370元/平方米,住宅一级330元/平方米,二级264元/平方米,工业一级228元/平方米,二级201元/平方米;下营镇商业一级381元/平方米,二级280元/平方米,住宅一级272元/平方米,二级226元/平方米,工业一级206元/平方米,二级191元/平方米;北孟镇商业一级381元/平方米,二级280元/平方米,住宅一级272元/平方米,二级226元/平方米,工业一级206元/平方米,二级191元/平方米;饮马镇商业一级381元/平方米,二级280元/平方米,住宅一级272元/平方米,二级226元/平方米,工业一级206元/平方米,二级191元/平方米;卜庄镇商业300元/平方米,住宅238元/平方米,工业一级198元/平方米;龙池镇商业300元/平方米,住宅238元/平方米,工业一级198元/平方米;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科 0536-719739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