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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602002-000
事项名称 采矿争议、纠纷调处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授权)
设立依据 《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5】60号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实施程序 1、受理;2、调查;3、调解;4、处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