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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2001-000
事项名称 不动产登记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按《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方案》(昌政办字〔2015〕20号)文件执行。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第一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2、申请事项受理;3申请事项办结。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申请业务提交所需申请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72199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