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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001-000
事项名称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山东省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山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矿山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矿产资源管理中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矿产资源管理中心治理恢复保证金。
实施程序 1、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入矿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