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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004-000
事项名称 对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的单位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三)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中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实施程序 1、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入矿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