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006-000 |
事项名称 | 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
设立依据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专项地质勘查,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实施程序 | 1、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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