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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008-000
事项名称 对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专项地质勘查,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六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实施程序 1、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十一条:下列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一)由设区的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二)矿山动态监测、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与综合治理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三)残采、复采小型煤矿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四)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勘查(察)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五)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 (六)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成果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的成果地质资料,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年度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目录。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