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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009-000
事项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2、《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承担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的责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实施程序 1、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