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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010-000
事项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承担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的责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条: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
实施程序 1、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一)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 (二)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 (四)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