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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013-000
事项名称 对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21号)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承担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的责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21号)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程序 1、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722529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