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016-000 |
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1号)“第五 |
三定方案 | 昌政办发(2005)60号土地利用科“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
实施程序 | 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竣工核验等工作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交地确认书》; 2、《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 3、《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 4、《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 5、其它证明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711180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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