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017-000 |
事项名称 | 闲置土地处置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 |
三定方案 | 昌政办发(2005)60号土地利用科“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涉嫌构成法律法规规定的闲置土地 |
实施程序 |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调查、《闲置土地认定书》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闲置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711180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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