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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018-000
事项名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授权)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第十一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第二十二条: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 2、《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4号)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县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2号)二、主要职责: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定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1月潍政办发〔2010〕4号)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对《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各县市区长、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实施程序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下发检查通知;2、各镇街道自查;3、分组进行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的有关资料、档案和台账;2、土地动态巡查的文件、台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712906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