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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001-000
事项名称 国土资源信访维稳工作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2、《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第八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三、内部机构设置(十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2、《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第三十条: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原办理机关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实施程序 1、信访事项的提出;2、信访事项的受理;3、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反映问题的信访材料或复查申请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72278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