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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002-000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全文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5】60号) 昌邑市土地勘测规划站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测绘工作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指导和审核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耕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地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4.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实施程序 1、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后组织地籍、测绘、整理、耕保等科室现场勘查 3、编制规划预审材料、图件,领导审签后,报送潍坊市局逐级审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3、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 4、项目用地平面图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站 719875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