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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003-000
事项名称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 年 6 月通过,2005 年 5 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2号) 第三项第八条:编制全市勘察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开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管理保护全市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无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及存在失泄密的;无超测绘资质等级或测绘业务范围的;无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重复测绘的。
实施程序 1、测绘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局测绘管理办公室提交纸质申请资料;2、受理申请;3、对材料进行初审;4、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审核;5、待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局测绘管理办公室提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①遥感、航摄目的及用途②遥感、航摄地理坐标及面积③航高、摄影比例尺及焦距④飞机类型及停机机场(原件2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2、进行航空遥感或摄影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3、附摄区范围图。(原件2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719168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