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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006-000
事项名称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2号) 第三项第八条:编制全市勘察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开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管理保护全市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实施程序 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四份: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2、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4、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719168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