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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008-000
事项名称 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12〕161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专项地质勘查,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12〕161号)第二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出具文件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12〕161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722529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