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010-000 |
事项名称 | 古生物化石档案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
设立依据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承担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的责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审查;4、备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722529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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