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012-000 |
事项名称 | 土地登记信息查询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
设立依据 | 1、《物权法》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2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通过档案资料或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进行 |
实施程序 | 1、提报申请材料;2、现场办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719093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