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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013-000
事项名称 使用财政资金测绘项目立项前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国主席令第75号)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2、《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2号) 第三项第八条:编制全市勘察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开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管理保护全市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国主席令第75号)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2、《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实施程序 1、有关部门上报征求意见材料;2、审查;3、决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耕地保护科719755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