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2014-000
事项名称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实施主体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士第469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省人大会常务委会公告第5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向社会提供 。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2号) 第三项第八条:编制全市勘察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开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管理保护全市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第八条: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城市(区域)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D级以下GPS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五)其他属于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第十一条:申请使用我省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使用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方、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4、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经费预算。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耕地保护科719755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