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017-000 |
事项名称 | 地图审核初审与转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
设立依据 | 1、《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省人大会常务委会公告第55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属于全省性地图的,制作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制作单位可以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也可以将试制样图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山东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2001年9月鲁国土资发〔2001〕225号)第三条 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各单位送审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初审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送审的省、跨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附有中国、世界地图图形的地图,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2号)第三项第八条:编制全市勘察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开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管理保护全市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2001年9月鲁国土资发〔2001〕225号)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是指:(一)公开出版、印刷、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二)公开展示、映播的各种非出版地图; (三)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 上列地图包括纸、布等介质地图(集、册)、书(刊、报)插附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因特网等地图产品。 |
实施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查;4、转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2001年9月鲁国土资发〔2001〕225号)第六条:送审地图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书;(二)《山东省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三)地图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四)送审行政地图的,提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五)送审通过开展广告标名业务编制地图的,提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件;(六)送审地方性乡土教材插附地图和配套地图(册)的,提供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版证明件;(七)送审电子地图的,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表示的主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耕地保护科719755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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