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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018-000
事项名称 农业设施用地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民政府(法定)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授权)耕地保护科
设立依据 1、《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2、《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三)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颁发设施用地备案证明。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一般为5年,备案期满后,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续期;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1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四)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农业、畜牧、渔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用地经营者持有关材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畜牧、渔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五)县级政府审批。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政府批复同意。《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1]21号)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2号)二、主要职责,(五)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和潍坊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二、严格实施设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二)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程序 1、接收 2、受理;3、组织相关科室及分局所现场勘测;4、分局所组织材料5、市局审核材料6、报市政府批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1号 )1、农业(畜牧、渔业)部门审核意见;2、用地单位(个人)用地申请;3、用地单位(个人)身份证明;4、设施建设方案(附平面布置图);5、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6、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7、设施用地占用农用地的,需签订复垦协议书;8、附属设施占用农用地的,签订复垦保证书并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9、勘测定界图;10、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耕地保护科719755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