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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810000080
权力事项名称 对民用散煤的管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5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实施主体 饮马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环境保护保护办公室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市环保局、市节能办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处理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772200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廉政风险点 岗位职责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