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810026102 |
权力事项名称 | 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
实施主体 | 饮马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农业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全年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72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灾害发生 |
廉政风险点 | 2个中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