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810030104 |
权力事项名称 | 封山育林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封育、造林、管护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组织封山(滩)育林。封山(滩)育林的区域应当设立界标,封育期应当通告。在封育期内,禁止放牧、割草、采挖草木根桩及从事其他危害森林资源的活动。 |
实施主体 | 饮马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农业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封育期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72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封山育林 |
廉政风险点 | 2个低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