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810030105 |
权力事项名称 |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
实施主体 | 饮马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农业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全年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72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防护森林 |
廉政风险点 | 2个低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