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810000110 |
权力事项名称 | 抢修农村公路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
实施主体 | 饮马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公路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0日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72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公路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 |
廉政风险点 | 2个中、低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