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810000111 |
权力事项名称 | 建立民兵组织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50号)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
实施主体 | 饮马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乡镇武装部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武装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本年度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72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武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适龄男女青年确定编入民兵组织 |
廉政风险点 | 1个低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