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810022115 |
权力事项名称 |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城乡规划法》(主席令74号)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
实施主体 | 饮马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建设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本年度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72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石埠经济发展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廉政风险点 | 2个高、中风险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