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810022120
|
权力事项名称 |
编制镇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城乡规划法》(主席令74号)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第二款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三款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实施主体 |
饮马镇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建设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本年度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72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孟镇人民政府或北孟镇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廉政风险点 |
2个中风险点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