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0209045020
|
权力事项名称 |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实施依据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实施主体 |
都昌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 |
承办机构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文教体站、经发办、农综中心、卫计站、派出所、市场监管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条;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七条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111297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发生个行业系统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风险 |
廉政风险点 |
岗位职责、制度机制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