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0109045021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实施依据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8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
实施主体 | 奎聚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安监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211502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1 日内向昌邑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风险 |
廉政风险点 | 岗位职责、制度机制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