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03020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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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对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三十八条:“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实施主体 |
围子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昌邑市建设局;国土部门、城管办、围子派出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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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6-787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等破坏环境卫生,无行政处罚权力,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
廉政风险点 |
外部环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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