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0303011011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实施依据 | 《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实施主体 | 围子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派出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公安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7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协助上级部门进行行政强制。 |
廉政风险点 | 制度机制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