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030403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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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实施依据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实施主体 |
围子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计划生育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卫计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下达上级部门征收决定及告知书后,材料齐全,一月之内交区卫计局办理。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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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6-787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卫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
廉政风险点 |
外部环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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