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0309026027 |
权力事项名称 |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12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实施主体 | 围子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7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社会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 |
廉政风险点 | 外部环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