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0309025029 |
权力事项名称 | 河道、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通过,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2.《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4年10月28日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
实施主体 | 围子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环境保护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环保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7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辖区内有水库、河道 |
廉政风险点 | 岗位职责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