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0309000033 |
权力事项名称 | 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实施依据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通过,2014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实施主体 | 围子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经管站、财政所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78720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发生土地安置补助等补偿时,协助提供信息类业务。 |
廉政风险点 | 业务流程 |
备注 |